資通安全管理法  (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21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