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10條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 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 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