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8條
促轉會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長為 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但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 之人數不得逾三人;同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促轉會委員。

促轉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促轉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委員任期至促轉會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解散為止。但行政院長依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延長促轉會任務期間時,得依第一項程序更換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或其他專、兼任委員。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