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7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 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 ,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 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 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