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3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 月六日止之時期。

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 ,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 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

三、政黨,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所稱者。

四、附隨組織,指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 二款所稱者。

五、黨營機構,指獨立存在但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六、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行政法人及受政府機關委 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各級機關設立之實(試)驗、 研究、文教、醫療等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