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9條
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 ,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