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8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 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向促轉會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促轉會應作成 紀錄。

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 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為原則。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 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本條例 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