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9條
自本法施行當年度起,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者,或依前條規定取得就 業金卡,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符合在我國 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三年 內,其各該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之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 百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 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該項所定三年課稅年度之期間,有未在我國居留 滿一百八十三日或薪資所得未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情形者,前項租稅優 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 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度。但租稅優惠遞延留用之期間,自首 次符合前項規定之年度起算,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一定條件、申請適用程序與第二項依時序遞延留用認定方式、應檢 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