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8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 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

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核發就業金卡前,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不受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就業金卡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三年;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有效期間屆 滿前重新申請。

前二項就業金卡之申請程序、審查、重新申請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定之。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申請就業金卡者,由內政部移民署收取規費;其收費標 準,由內政部會商勞動部及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