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7條
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 ,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就業服 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 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居留之必要者,得於 居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入出 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該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 生活之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及延 期期限,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