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6條
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第四條第四款第 二目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規定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 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 辦理。

經勞動部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其停留、居留及永久 居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