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5條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前條第四款第一目之專業工作,應檢具 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但聘僱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學校教師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教育部 申請許可,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之 規定。

前項但書之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 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