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 之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工作。

(二)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