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0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入境、 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