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2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法 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