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17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 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 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 制: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 日。

雇主聘僱前項成年子女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 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 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