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14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 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 六個月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