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106 年 11 月 22 日)
第10條
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 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期間 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