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11 月 10 日)
第7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一併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行政訴訟專 業法官證明書:

一、五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

二、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或裁判書 類二十件以上未達四十件,且於同期間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 論文一篇以上。

三、三年內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或至政府機關,或其他聲譽卓著之公 、私立團體或機構,就與稅務有關事項為實地考察,合計時間達一百 二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或合計時間達四十小 時以上未達一百二十小時者,且於同期間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 上論文一篇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四、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稅務有關之課程,取得四學分以上, 且於同期間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五、三年內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 二篇以上。

六、三年內受邀擔任與稅務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其講授或報 告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七、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 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與稅務有關之科目一年 以上。

八、三年內著有與稅務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 收錄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