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11 月 10 日)
第6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一、曾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且提出五 千字以上心得報告。

二、五年內曾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或釋 憲聲請書三件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論述其裁判或釋 憲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三、曾對承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所適用之法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且經司法院大法官依其聲請解釋該法律牴觸憲法。

四、曾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及格,且提出五千字以 上之心得報告。

五、曾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財稅行政、財 稅法務類科及格,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六、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稅務專業研習課程,合計六十小時以 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