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11 月 10 日)
第5條
申請核發或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得由法官或其所屬法院為之。申請 一併核發或換發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