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11 月 10 日)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 ,其非分由稅務專業法庭審理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應改由稅 務專業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