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11 月 10 日)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提出申請,但 尚未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其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 書應具備之資格及程序,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