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11 月 10 日)
第13條
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 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其中與稅務有關之 時數,亦計入前項研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