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 106 年 11 月 10 日)
第10條
審查合格者,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稅務專 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

經審查符合第七條資格之一者,應一併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行政訴 訟專業法官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