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 106 年 07 月 07 日)
第7條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 臺幣四千二百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 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 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 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 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 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 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