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 106 年 07 月 07 日)
第5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國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並應 視其計畫性質就其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 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 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 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