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 106 年 07 月 07 日)
第3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 推動。
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 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