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 106 年 07 月 07 日)
第11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 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