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 106 年 06 月 23 日)
第7條
就同一系爭財產有數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申請人得 證明該財產分配比例者外,應依申請人之人數平均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