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 106 年 06 月 23 日)
第3條
申請人申請回復權利,應向本會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權 利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 地。

二、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三、申請回復權利之系爭財產。

四、申請人為系爭財產之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

五、申請日期。

申請人為依法繼受原權利之人時,應提出有無其他繼受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