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 106 年 06 月 2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