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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9條
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費用之發給程序如下:

一、醫療照護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醫師診斷證明 書及醫療費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

二、安置於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就養所需費用,由輔導會向隸屬機關申請 發給。

三、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 就養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及該照護機構費用 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其費用不得超過第五條第二項所定 就養基準。

四、自行聘僱看護人員就養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按月或按季,檢具核定函 、僱傭合約及相關費用單據,向隸屬機關申請核實發給。其費用不得 超過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就養基準。

隸屬機關應將前項各款所定費用發給情形,函復申請人或輔導會。

受安置就養人員,自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日起至安置就 養之日止,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 、護理之家及自行聘僱看護人員就養之費用,得依本辦法所定基準及程序 申請補發。

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政府補助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 ;已達本辦法所定給與基準者,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