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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8條
經核定給與安置就養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原核定:

一、未於指定期間報到或未實際進住榮家或榮院護理之家。

二、未實際進住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 護理之家。

三、未實際聘僱看護人員或因個人意願放棄。

經廢止安置就養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