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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安置就養,其方式如下:

一、由隸屬機關安置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 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就養。但其生活自理能力在巴氏量 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者,安置於輔導會所屬榮民醫院(以下簡稱榮 院)護理之家就養。

二、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 之家就養。

三、自行聘僱看護人員,執行看護就養之費用。

依前項規定安置就養,其基準如附表。

受安置就養之人員,依法退伍(休)者,其安置就養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核調為療養員、療養士官者,得依 第一項規定自行選擇安置就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