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6條
獎金核定後,本會應即通知舉發人具領;舉發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 。

舉發人於核定前死亡者,應通知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送達後之次日起五年內,攜帶身分證 明文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人領取獎金。逾期者不得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