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5條
舉發人依第三條規定向本會進行舉發,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 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 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 範圍內,由本會循預算程序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數人共同舉發同一事項而應發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分別舉發同一 事項並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判斷其先後者,亦同。

數人先後舉發同一事項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其餘舉 發人提供之事證,對於不當財產之追回有重要幫助者,得由本會酌給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