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2條
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 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 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 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依本辦法發給獎金。

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

一、本會所屬人員。

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