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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 105 年 11 月 02 日)
第5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