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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9條
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本會依本條例第十 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 ,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實施。經該表示異議之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 容交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