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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如下:

一、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

二、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 人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之人。

三、其他依本條例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