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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罰則 ( 105 年 08 月 10 日)
第27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 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