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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9條
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自再審判決書正本送達受 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

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得視 為再審判決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