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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 105 年 04 月 14 日)
第6條
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構)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有不 合法支領俸(薪)給、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 ,並分別由各機關(構)負責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