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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案期限規則  ( 105 年 01 月 25 日)
第10條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列管,並應於視為不遲延案件月報 表(如格式二),按案件收案之先後,依序編列。

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其事由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 ,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案件,經委員長核可後,應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 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 計算其結案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