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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大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如得改敘較高薪點,得於取
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但已
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者,不予改敘。
本辦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原即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如按本辦法得改敘較高之薪點,得向
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但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
薪點者,不予改敘。
前條第二項考試及格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