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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10 日)
第7條
大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如得改敘較高薪點,得於取 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但已 支領前條各款較高薪點者,不予改敘。

本辦法施行後,於施行前原即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如按本辦法得改敘較高之薪點,得向 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但已支領前條各款較高 薪點者,不予改敘。

前條第二項考試及格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