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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10 日)
第18條
大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置大法官之指揮監督,一般行政事務則由 書記處處長或其授權之人協調管理。

書記處處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必要,得指派資深之助理一人為助理長,負 責協調與助理有關行政事務之推行,及反映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意 見。

除有特殊情形外,助理長之任期一年,屆滿得連任。助理長於任期中離任 ,得另指定之,其任期重新起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