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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10 日)
第14條
每位大法官助理以配屬一位大法官為原則;承大法官之命,協同調司法院 協助辦理案件之法官,處理案件相關等事務。

大法官助理與現任大法官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