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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10 日)
第12條
大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由書記處規劃委託法官學院辦理,課程內容應以 相關釋憲重要議題為主。必要時,得選擇參加司法院或法官學院所舉辦釋 憲實務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

大法官助理完成到職訓練之當年度,得免參加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