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10 日)
第11條
大法官助理之到職訓練,由司法院辦理;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下簡稱 書記處)綜理相關事務。

前項訓練應有先行之六小時一般課程,內容包括業務事項、工作環境、公 務倫理、權利義務、其他司法行政等有關事項之說明及學習。

前項以外之其餘十二小時,為釋憲實務專業課程。如有必要,得選擇參加 司法院、法官學院所舉辦釋憲實務相關之課程或研討會。